- 101/01/10
修正第五款,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 93/04/06
修正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二十八條說明三。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開放式之定義,以感知器裝置啟動控制閥部分,文意欠明,修正為「啟動一齊開
放閥」,至電磁閥因屬一齊開放閥,故未予明列。
三、有關放水區域大小,在第五十四條另有周全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三款後段文字
。
四、增訂第四款預動式之定義。
五、戲院、劇場等場所之舞台,因有銀幕等易燃物,一有火災,密閉式或預動式撒水
設備無法因應,爰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增訂本文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