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04/06
一、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修正,防火牆、防火樓板及防火門窗以防火
時效表示,爰修正第一項。
二、因應兩棟建築物以過廊連接,其過廊為不燃材料,且不具延燒或已設置相關消防
安全設備加強防火措施者,參照建築法第九條過廊用語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十條架空走廊構造之規定,及依據內政部八十五年六月份消防安全設備
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與執行經驗;另參酌日本消防預
防業務審查、檢查基準(東京消防廳)第二章第四節規範,明訂建築物以過廊連
接得視為另一場所,爰增列第二項至第四項。
三、第三項第三款開放式之過廊構造,參考日本消防預防業務審查、檢查基準(東京
消防廳)第二章第四節之規範,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使熱、煙得以排放至外氣
時,不受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限制。
(一)過廊二側具有距樓地板至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或一公尺以上,且過廊全長直通
外氣之開口。
(二)過廊僅一側具有距樓地板至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或一公尺以上、過廊全長直通
外氣之開口,且中央設有效阻隔火或煙蔓延之防煙垂壁。
- 85/03/13
一、本條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九條規定增訂之。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八十九條有視為他棟建築物之規定,依其圖例
而言,所謂「他棟」亦包含「其他場所」,本修正條文與該條文雷同,唯為求文
義明確,仿日本消防法規,參照其「視為另一防火對象物」規定,增列「視為另
一場所」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