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50 條
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八十公升 (設於高架倉庫者,應為一百十四
公升) 以上,且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 0.1Mpa 以上。但
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五十公升以上。
放水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但
儲存可燃物場所,應達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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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三。
二、因應高架倉庫處所需求及小區劃型撒水頭滅火水量之不同,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
    規則第十三條之六規定,放水量分別為每分鐘一百一十四公升及五十公升,壓力
    每平方公分一公斤,爰增列第一項但書。
三、依放水型撒水頭設計放水量之需求,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第十三條之四規定,訂
    定防護區域應達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之水量,爰增列第二項。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十三條規定,開放式放水量無另外規定之必要,爰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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