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5/12/15
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
項提案二決議,高架儲存倉庫自動撒水設備之消防幫浦出水量,配合高架儲存倉庫撒
水頭之放水量需求(第五十條第一項參照),應依第五十七條核算之撒水頭數量,乘
以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
-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本文與各目,理由同第四條說
明一。
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項,理由同第三十四條
說明二、三。
三、配合快速反應型、小區劃型、放水型等撒水頭之增訂及撒水頭開放個數之修改,
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明定幫浦出水量之計算基準,爰修正第
一項第三款。
四、為確保消防系統於一定地震程度下,仍正常運作,配合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款
防震措施之增訂,爰修正第二項。
- 85/03/13
一、本修正條文自原條文第四十六條分列,明定自動撒水設備之送水裝置,並配合修
正。
二、本條第二項,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增訂撒水頭放水壓力不得
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