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 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並連 接緊急電源: 一、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其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 二千公升以上。 二、出水壓力: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 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或 0.27MPa 以上。但用於防護電氣設 備者,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一、修正第二項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水霧滅火設備使用於電器設備時,為使水霧粒子更細微,以達隔絕滅火且絕緣之 功能,參考日本昭和五十一年消防予第三十七號修定之規定,水霧用於防護電氣 設備時,壓力應達 0.35Mpa;另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二之理由,爰 修正第二項第二款。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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