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如下:
一、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
二、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
    需之器具或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五款,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93/04/06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參酌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七條之規定修正,明示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其他
    未列舉者,由中央消防主管機關統一認定解釋。
二、原條文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本條文僅明列消防安全設備名稱,至設備種類另於後列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明定之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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