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04/06
一、修正第二項、同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第三項、同項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
二、修正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一款與第二款,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三。
三、基於一建築物採用低發泡源液同一泡沫滅火設備,採不同放射方式時,其管系、
消防幫浦應得共用,依據八十八年七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
會會議紀錄提案二決議,明示不同放射方式得共用管系及消防幫浦,揚程、出水
量取其最大者,爰增列第四項。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使文義明確。
三、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八十四消署預字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