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4/24
一、現行條文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分類,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一。另為與國際
接軌及國內外技術人員辨識 , 參考 NFPA2001 及 ISO14520 規範,明列氮氣(
英文代號 IG-100 、化學式 N2) 、氬氣(英文代號 IG-01、化學式 Ar) 、氮
氣與氬氣容量比為五十比五十之混合物(英文代號 IG55 、化學式 N2 及 Ar)
、氮氣與氬氣及二氧化碳容量比為五十二比四十比八之混合物(英文代號 IG-54
1、化學式 N2 、Ar 及 CO2)採中文及英文簡稱並列表示。
三、增訂第三項,參考 NFPA2001 規範,明定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以全區放
射方式為限,且防護區域之開口部應設置自動關閉裝置,並於滅火藥劑放射前自
動關閉開口,以確保惰性氣體滅火設備有效滅火。
-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二款、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四目、第二十四之一目及參考日
本消防法施行令第十六條之規定,爰修正第一款。
-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一點之規定,增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之放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