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2 條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裝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用不燃材料建造之牆、柱、樓地板或天花板等區劃間
    隔,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其噴頭設置數量、位置與放
    射量應視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有效之滅火。但能有效補充
    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
二、局部放射方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噴頭,
    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
三、移動放射方式:皮管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
    以下。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依其藥劑種類,分為氮氣(以下簡稱 IG-100) 、氬氣
(以下簡稱 IG-01)、氮氣與氬氣容量比為五十比五十之混合物(以下簡
稱 IG-55)、氮氣與氬氣及二氧化碳容量比為五十二比四十比八之混合物
(以下簡稱 IG-541) 滅火設備。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以全區放射方式為限,其裝置準用第一項第
一款本文之規定。防護區域之開口部應設置自動關閉裝置,並於滅火藥劑
放射前自動關閉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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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4/24
一、現行條文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分類,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一。另為與國際
    接軌及國內外技術人員辨識 ,  參考 NFPA2001 及 ISO14520 規範,明列氮氣(
    英文代號 IG-100 、化學式 N2) 、氬氣(英文代號 IG-01、化學式 Ar) 、氮
    氣與氬氣容量比為五十比五十之混合物(英文代號 IG55 、化學式 N2 及 Ar) 
    、氮氣與氬氣及二氧化碳容量比為五十二比四十比八之混合物(英文代號 IG-54
    1、化學式 N2 、Ar 及 CO2)採中文及英文簡稱並列表示。
三、增訂第三項,參考 NFPA2001 規範,明定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以全區放
    射方式為限,且防護區域之開口部應設置自動關閉裝置,並於滅火藥劑放射前自
    動關閉開口,以確保惰性氣體滅火設備有效滅火。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二款、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四目、第二十四之一目及參考日
    本消防法施行令第十六條之規定,爰修正第一款。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一點之規定,增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之放射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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