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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惰性氣體藥劑依其成分及防護對象(A 類、B 類、C 類火災)不同,而有不
同之設計濃度,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明定惰性氣體滅火
設備滅火濃度、設計濃度。其中 A 類、C 類火災理論滅火濃度,係以 UL2127
惰性氣體滅火系統標準測試決定之;B 類火災理論滅火濃度,係以 NFPA2001 附
附錄 B 燒杯測試(Cup Burner Method) 決定之,爰於第一項明定惰性氣體滅
火設備藥劑理論滅火濃度應經測試決定之規定。
三、第二項係規範惰性氣體滅火設備藥劑設計濃度,依原則及防護對象分列三款。另
為維護常時有人之場所人員安全,參考 NFPA2001 規範,第一款第二目明定藥劑
最高設計濃度以百分之五十二為限,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