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4 條
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噴頭,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所設之噴頭能使放射藥劑迅速均勻地擴散至整個防護區
    域。
二、二氧化碳噴頭之放射壓力,其滅火藥劑以常溫儲存者之高壓式為每平
    方公分十四公斤以上或 1.4MPa 以上;其滅火藥劑儲存於溫度攝氏零
    下十八度以下者之低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九公斤以上或 0.9MPa 以上。
三、全區放射方式依前條第一款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依下表所列場所,
    於規定時間內全部放射完畢。
    ┌────────┬────────────┬──┐
    │設置場所        │電信機械室、總機室      │其他│
    ├────────┼────────────┼──┤
    │時間 (分)       │3.5                     │1   │
    └────────┴────────────┴──┘
四、局部放射方式所設噴頭之有效射程內,應涵蓋防護對象所有表面,且
    所設位置不得因藥劑之放射使可燃物有飛散之虞。
五、局部放射方式依前條第二款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應於三十秒內全部放
    射完畢。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本文及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二點規定,增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噴
    頭之放射壓力及放射時間。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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