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4/24
一、為規範特性不同之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噴頭,現行條文本文修正為針對
全區放射方式噴頭所為規範。
二、現行第一款移列至第一項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噴頭之放射壓力,並依氣體特性及噴頭型式分列三目,說明如
下:
(一)第一目由現行第二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目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增訂惰性氣體滅火設備噴
頭之放射壓力,以達一定時間內放射藥劑量。
(三)第三目考量噴頭有三百六十度、一百八十度或九十度等型式且孔徑不同,爰明
定應依流量計算配置。
四、增訂第一項第三款滅火藥劑之放射時間,並依氣體特性分列二目,說明如下:
(一)第一目由現行第三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第八十三條增列乾式電器
設備室及參考 NFPA12 二分鐘內放射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規範,為確保深層火災
能有效滅火,增訂乾式電器設備室放射時間之規定。
(二)第二目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增訂惰性氣體藥劑放射時
間之規定。
五、為規範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局部放射方式噴頭,增訂第二項,說明如下:
(一)為達有效滅火功能,第一款明定噴頭放射壓力,應與全區放射方式規定相符。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噴頭之設置規定,由現行第四款及第五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 93/04/06
一、修正本文及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
-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二點規定,增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噴
頭之放射壓力及放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