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4/24
一、修正本文,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一。
二、現行第一款移列至第一項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五款移列至第一項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係規範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配管,其第一款至第三款由現行第二款至第四
款移列,並刪除誤植之標點符號。
五、為規範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配管,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
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 93/04/06
一、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為明定配管設置之管徑,參考美國防火協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安裝標準(NFPA
12)及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管徑應依二氧化碳噴頭流量計算配置
,爰修正第一款。
三、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一。
四、修正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一、第三十四條說明二。
五、修正第四款,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
六、修正第五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八點規定,增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
配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