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3 條
全區放射方式之安全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啟動裝置開關或拉桿開始動作至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啟,設有二十秒
    以上之遲延裝置。
二、於防護區域出入口等易於辨認處所設置放射表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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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第一款及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增訂全區放射方式之安
    全裝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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