鹵化烴滅火設備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管徑依流量計算書配置。 二、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之落差依流量計算配置,並在五十公尺以下。 三、採用鋼管配管時,HFC-23 滅火設備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規定之 無縫鋼管管號 Sch 80 以上厚度;HFC-227ea 及 FK-5-1-12 滅火設 備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管號 Sch 40 以上厚度或 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且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 四、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 CNS 五一二七規定之銅及銅合金無縫 管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腐蝕性。 五、配管接頭及閥類,應具耐內部壓力強度,並予適當之防蝕處理。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鹵化烴滅火設備配管,參考內政部審核認可案件及 NFPA2001 規定,明定 鹵化烴滅火設備配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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