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6 條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防護區域之開口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不得設於面對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緊急昇降機間或其他類似場
    所。
二、開口部位於距樓地板面高度三分之二以下部分,應在滅火藥劑放射前
    自動關閉。
三、不設自動關閉裝置之開口部總面積,供電信機械室使用時,應在圍壁
    面積百分之一以下,其他處所則應在防護區域體積值或圍壁面積值二
    者中之較小數值百分之十以下。
前項第三款所稱圍壁面積,指防護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等面積之
合計。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4/24
一、第一項為現行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規定,爰本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93/04/06
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一項,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審查要點第五點規定,增訂全區放射方式防護區
    域開口部位置及大小,並於第二項針對圍壁面積用語予以定義。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