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7 條
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使用之各種標示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4/24
增列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標示規格,理由同第八條說明一,並酌作文字修正。
93/04/06
本條未修正。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規定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手動啟動裝置、放射表示燈、移動放射方式標示等
    各種標示規格,由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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