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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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消防用設備個別認可之試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規定資格之一: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
      校消防、消防設備、消防工程、消防安全、建築、建築設計、建築
      設備工程、工業設計科建築組、土木工程、營建、營建技術、營建
      工程、營建工程技術、工業設計系建築工程組、工業安全衛生、環
      境與工業安全技術、化學工程、應用化學、化學、機械工程、機械
      技術、動力機械、工程科學、工業工程、工業管理、工業設計、工
      業設計系機械組、製圖科機械組、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機
      技術、光電工程、電力工程、電機電力工程、電信工程、電工技術
      、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物理、電子技術、資訊、資訊工程、
      材料工程各系科組畢業。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符合第
      一款所列系科畢業,並協助辦理個別認可之助理工作二年以上工作
      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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