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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消防用設備個別認可之試驗人員,接受本部消防署指定機構或依
    認可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所規定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
    十小時,並經測試合格取得結業證明。
    訓練課程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 試驗設備操作要領:二十四小時以上。
 (二) 儀器量具檢校管理: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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