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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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點所定第一種與第二種樣式之認可標示外環尺寸如下:
(一)密閉式撒水頭:半徑零點五公分。
(二)泡沫噴頭:半徑零點五公分。
(三)緩降機:半徑一公分。
(四)一齊開放閥:半徑一公分。
(五)流水檢知裝置:半徑一公分。
(六)消防幫浦:半徑一公分。
(七)防火閘門:半徑一公分。
(八)金屬製避難梯:半徑一公分。
(九)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滅火器:半徑零點五或一公分。
(十一)滅火器用滅火藥劑: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二)緊急照明燈: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三)出口標示燈: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四)避難方向指示燈: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五)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六)火警受信總機:半徑零點五或一公分。
(十七)火警中繼器: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八)火警探測器:半徑零點五公分。
(十九)火警發信機:半徑零點五公分。
(二十)火警警鈴:半徑零點五公分。
(二十一)火警標示燈:半徑零點五公分。
(二十二)消防用水帶:半徑一公分。
(二十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半徑零點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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