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服制準則 (111/03/17 修正)
第 4 條
禮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二、參加本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時。
三、正式訪問時。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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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6/13
本條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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