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服制準則 (111/03/17 修正)
第 5 條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
    時。
二、工作服: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勤務時,穿著
      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四)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穿著時機,依各級消防機關之規定。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勤務,除防災宣導及值班勤務外,得由各
級消防機關指定穿著其他消防制服,於實施前應先公告並向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備案。
依前二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但執
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夾克。
於第一項規定外,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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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6/13
一、考量消防人員執行勤務活動量及機動性之需求,放寬備勤救災、搶救演練及裝備
    器材維護勤務之服裝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二、增訂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穿著時機。
三、授權各級消防機關於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救護、人命搜救、國際人道
    救援勤務時,得自訂應穿著之制服種類,惟為利民眾辨別,於實施前應先公告並
    向內政部消防署備案,爰增訂第二項。
四、現行第二項、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
104/12/30
一、為維消防莊重美觀形象且不影響勤務執行,經調查統計全國消防機關意願,於常
    服穿著時機增列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及參加第四條以外之典禮儀式時,
    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明確常服穿著時機。
二、執行防災宣導及值班勤務時,由穿著常服改為穿著消防工作服,爰修正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三、為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更為便利,於第二項增列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夾克。
四、本條未明列部分,授權各級消防機關得自行審酌勤務穿著消防制服種類,爰修正
    第三項。
93/04/20
本條配合第三條新增便服及搜救(救助)工作服穿著時機。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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