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服制準則 (111/03/17 修正)
第 6 條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依消防制服制式說明書(如附件一)、
消防人員配階表(如附件二)及義勇消防人員階級識別表(如附件三)規
定。但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式樣,由各級消防機關自訂。
前項消防制服及標誌,由各級消防機關統籌辦理。
消防制服之經費編列基準及製發使用年限,依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
如附件四)及義勇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五)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111/03/17
【附件二修正說明】
配合考試院修正警察官職務等階表,調整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大隊長」含括二階以上
官階,爰修正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大隊長」配階。
108/05/07
因消防人員職務陞遷係由各消防機關甄審決定,爰刪除現行說明二及三。
107/08/09
依考試院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考臺組貳一字第一○七○○○五八六八一號令,修正局
長(縣市)、大隊長(縣市)、副大隊長(縣市)、主任(縣市)、科長(縣市)及
秘書(縣市)職務配階,並酌作文字修正及刪除說明四,以符實務現況。
106/06/13
一、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式樣,由各級消防機關自訂,爰修正第一項。
二、修正本條附件一規定消防標誌及救護工作服(義消救護工作服)式樣,並酌作文
    字修正。
104/12/30
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附件名稱及次序。
93/04/20
本條配合第三條新增便服,修正消防制服制式說明書,增列便服制式說明,及修正附
表一「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附表二「義勇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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