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消防人員授階層級,依所任職務之配階,分別規定如下: 一、本署署長:於到任交接之公開儀式中,由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授 階。 二、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 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三、其他消防機關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 授階。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消防服制準則第六條規定,有關消防人員之配階,採層級節制及職務領導之原 則,以職務陞遷序列及指揮監督之需要配階。惟對於消防機關消防人員之授階方 式應如何辦理,現行法規尚無明確之規定,為使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之職務陞 遷能與所任職務配階之授予,適時結合,爰增訂本條文,將有關授階方式予以明 定,俾資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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