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服制準則 (111/03/17 修正)
第 9 條
消防人員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換穿春季制服日
,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規定辦理。但一百零六
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執行救護勤務者,上衣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
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規定穿著消防工作服上衣。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
前,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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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6/13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4/12/30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五條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於一百零五年春季換穿春季制服日更換
    消防制服式樣。
三、為政府年度預算及採購相關作業準備,修正消防人員胸章、大盤帽及消防工作服
    等新式制服式樣及標誌,於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統一更換。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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