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栓規格 (112/12/18 修正)
9
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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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18
一、本點刪除。
二、查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條文係考量目前消防
    栓本體均有明顯標誌,且圖資數位化後,消防栓位址業已整合於一一九智慧型指
    揮派遣系統內,配合全球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GPS) 可快速
    定位消防栓位置,為減少非必要之消防栓標誌牌桿建置,爰刪除該條第一項「附
    近應設明顯標誌」之規定。
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消防栓規格第九點明定消防栓標
    誌規格,前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既
    已刪除「附近應設明顯標誌」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本點規定。
106/03/03
一、考量各地區氣候、地理環境、地方民情及歷史文化之不同,允宜賦予地方政府因
    應地方發展特性及特殊環境需求訂定消防栓標誌規格之彈性,爰修正第一項序文
    消防栓標誌規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下列原則定之,第一款及第二款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考量各地方政府維護消防栓標誌經費有限,為鼓勵民間參與認養,爰新增第二
    項標誌之維護得訂定獎勵及回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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