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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訓練證明文件之態樣及積分計算方式。
三、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講習會、研討會及專題演講,定義分述如下:
(一)講習會:研究討論學術、思想與技藝之集會,如「消防專技人員(網路會審勘
及檢修申報)宣導講習會」等。
(二)研討會:深入研究及探討某課題之會議,如「臺北國際消防安全研討會」等。
(三)專題演講:針對特定之主題,向大眾講述個人對於該主題之見解,如「消防行
政檢查應行注意事項」等。
四、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參加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年會之技術研討會之積分
計算方式。
五、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專業訓練課程,係進行有關認識職務、嫻熟技能及強化相關知
識與工作態度之訓練課程,如「警報系統設備設計實務」等。
六、第一項第四款明定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
題演講之積分計算方式。
七、第一項第五款明定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之
積分計算方式。
八、為提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技能及專業知識水準,爰第一項第六款明定應
為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
九、第二項明定擔任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
練課程講座者,其積分計算方式。
十、第三項明定參加講習會等積分之時數計算標準。
十一、第四項明定有關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範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