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總隊視勤務需
要,得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其編組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所屬義勇消防人員投保救災意外險。
總隊之內部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以下均簡稱消防局)
會同總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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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8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近年全球氣候變遷詭譎多變,大規模災害頻傳,災害複雜化及鉅大化已成為常態
    ,鑑於消防救災人力有限,民力資源無窮,災害發生第一時間須民間力量協助投
    入救災,俾將災害損失降至最低。為確保義勇消防人員救災安全及無後顧之憂,
    爰增訂第二項,定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92/03/26
考量現行規定編組層級規定義勇消防總隊須下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對於離島及財政
較缺乏之縣市,恐難配合辦理,爰此酌作修正。
90/06/01
明定義勇消防總隊之編組架構及內部管理事項,將直轄市現行義勇消防大隊之編組位
階配合提升為總隊,並視消防任務需要,於總隊下設各類性質之勤務大隊、中隊及分
隊。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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