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支給對象:
    消防機關之消防人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消防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
      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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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4/21
配合本要點名稱及消防勤務實施要點修正,將現行第一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修正
為「實際執行消防勤務」;至於「消防勤務」由各級消防機關本於權責依實際情形個
案參酌消防勤務實施要點及行政院一百十二年一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一四○○二
二○九號函所稱「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範疇認定。
96/07/25
一、第一款之適用對象,係指平日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外勤勤務且實際執行之消防人員
    ,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三款移列為第二款,所規範之對象,係指平日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
    消防人員,其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
    際執行外勤勤務者,爰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三、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另審酌各級正副主官(管)多以勤務督導為主,爰增
    訂「或督導」以符實際。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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