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支給原則:
(一)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表排定計算,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加班費。每
      小時加班費以行政院所定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之百分之百核給,
      每人每月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給。
(二)超勤加班時數以小時計,每小時支給數額,按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
      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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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4/21
一、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略以,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
    質特殊機關人員之加班費,應由主管機關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
    因素予以適當評價,於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間,訂定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該
    條立法說明三、(三)略以,消防人員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相關規範,應以內政
    部(消防署)規定為據。考量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消防勤務屬高強度、高密度工
    作,規範輪班輪休消防人員超時服勤加班費評價為百分之百,爰修正第一款。
三、現行規定第六點第三款超時服勤時數計算原則移列第二款,並刪除「不同時段未
    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之規定。另為符合現行法規名
    稱,爰修正第二款。
108/10/14
一、依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一○八○○四二一八六號函,外
    勤警消人員超勤加班費支給,取消每人每月報支一百小時之限制,維持報支數額
    於新臺幣一萬七千元內核實計發。又每月核發時數限制既已經行政院同意取消,
    每日核發時數亦宜回歸各消防機關勤休安排由各機關自行控管,爰刪除有關每人
    每日及每月超勤加班費核發時數限制之規定,由各消防機關視預算編列情形於執
    行計畫自訂控管規定。
二、行政院函頒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業於九十九年六月九日修正名稱為各機關加
    班費支給要點,爰依現行規定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96/07/25
一、點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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