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作業規定:
    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
    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
    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一)災害搶救、救災救護或督察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三)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及各單位自訂之實施計畫規定實施與
      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四)主計或會計單位: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五)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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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8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並考量各級消防機關內部單位名稱,「災害搶救單位(或
督察單位)」變更為「災害搶救、救災救護或督察單位」;「會計單位」變更為「主
計或會計單位」,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112/04/21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96/07/25
一、現行規定第二款移列第二點。
二、核支依據增列「督導勤務分配表」以符實際。
三、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院授主會計字第0九一00八三八六號「各機關
    員工待遇給與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規定,修正人事單位業務分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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