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超勤補休:
    消防人員超時服勤者,消防機關得視人力及勤業務需要情形予以補休
    。消防人員超勤已補休之時數,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4/21
一、點次變更。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
    加班費、補休假,爰配合刪除本點獎勵規定。
96/07/25
增列「消防人員超勤已補休之時數,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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