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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救護車輛得配置安全帽、反光背心、反光外套或其他安全應勤裝備,供救
護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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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5/05/17
一、本條新增。
二、消防機關救護人員於災害現場、施工工地、夜間或視線昏暗不明環境下執行救護
    勤務時,可能暴露在不確定的危險中(例如受掉落物撞擊或遭來車衝撞等),爰
    增訂本條規定救護車輛得配置安全帽、反光背心、反光外套或其他安全應勤裝備
    ,供救護人員使用,以維護救護人員執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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