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機構之救護車輛裝備,準用本標準辦理。
為配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原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整併 改制為港務消防大隊,性質改制為所屬機構,特種搜救隊性質改制為所屬機構,爰本 條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本標準係規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使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及所屬機 關之救護車輛裝備有所依循,爰增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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