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直轄市消防局中隊長、副中隊長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曾任消防機關(構)相當分隊長以上職務合計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隊
    長職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4
配合消防署組織調整,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