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小隊長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現任消防機關(構)小隊長同職序職務。
三、現任消防機關辦事員職務,並曾任隊員一年以上。
四、現任消防隊員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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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4
配合消防署組織調整,爰序文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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