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隊員應具有下列資
格之一:
一、警察(專科)學校以上學校消防教育畢(結)業。
二、現任警察機關警(隊)員,並經內政部消防署辦理之消防基礎訓練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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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4
配合消防署組織調整,爰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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