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消防系、所、組畢業或前二校四個月以 上消防教育結業: 一、直轄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 二、縣(市)消防局大隊長、副大隊長、分隊長。 三、特種搜救隊隊長、副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分隊長。 四、港務消防大隊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副隊長、分隊長。 前項消防教育,應於進用前完成。 本標準施行前警官學校警佐班結業之人員,視為具有第一項所稱消防教育 結業資格。
配合消防署組織調整,爰第一項序文第三款及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