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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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義消楷模甄選原則及程序如下:
(一)各消防機關應組成甄選小組,確實核對相關佐證資料,本寧缺勿濫
      原則,審慎遴薦人選。
(二)各消防機關依照轄屬義消編組現有總額遴薦人數如下:
      1.二千五百人以下者,遴薦一人。
      2.超過二千五百人至四千五百人者,遴薦二人。
      3.超過四千五百人者,遴薦三人。
      4.以每一縣市一名為原則,總人數以三十名為限。遴薦不足額或超
        額部分,本署得遴薦人員或適時調整之。
(三)前款遴薦人員須為最近五年內未曾當選全國義消楷模者。
(四)本署就各消防機關遴薦義消楷模,連同本署推薦之人選,併消防楷
      模辦理全國義消楷模甄選。
(五)為鼓勵基層義消人員士氣,各消防機關遴薦人數達二人以上者,至
      少一人為分隊長以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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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6/05
一、臺灣轄區人口分佈不同,故各消防機關所屬義勇消防人員總人數差距大,轄區災
    害特性亦有所不同,為簡化本甄選程序及紛爭,並尊重各消防機關甄選小組所遴
    薦優秀義勇消防人員,義消楷模為最高榮譽,應本寧缺勿濫原則遴薦人員。
二、修正現行第二款遴薦人數之規定。
三、為避免人數重複當選,爰增訂第三款規定。
四、現行第三款移列至第四款。
五、為鼓勵基層義勇消防人員士氣,協助消防人員救災救護工作,爰修正現行第四款
    規定,遴薦人數二人以上消防機關,須一人為分隊長以下人員,並調整為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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