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消防機關所遴薦之人員,經本署審核不符資格者,該名額由本署另 遴薦人員取代之。 當選人員由本署定期併消防楷模集中表揚。
一、本署依照各消防機關所遴薦人員審核其資格,不符規定者名額,由本署另遴薦人 員取代之,爰增訂第一項。 二、現行規定前段移列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二款第四目前段;後段移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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