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6
六、各消防機關所遴薦之人員,經本署審核不符資格者,該名額由本署另
    遴薦人員取代之。
    當選人員由本署定期併消防楷模集中表揚。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6/05
一、本署依照各消防機關所遴薦人員審核其資格,不符規定者名額,由本署另遴薦人
    員取代之,爰增訂第一項。
二、現行規定前段移列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二款第四目前段;後段移列第二項。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