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 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份,向土地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提出申請: (一)非都市土地申請容許使用、變更編定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 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事業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容許使用計畫書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如附件二)。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六)地籍圖謄本(申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範圍以著色標明)。 (七)用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如附件三)(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土地為共有者,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八)經開業建築師核章之土地使用計畫平面配置圖及地理位置圖(註明 建蔽率及容積率,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著色標示)。 (九)土地使用現況說明書(包括鄰近地上設施及其與容器儲存設施間之 距離)。 (十)水土保持計畫(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十一)環境影響評估及污染防治(制)計畫(依規定免提具者免附)。 (十二)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申請容許使用者免附)
一、配合行政院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以院臺字第○九八○○○六二四九 D 號令核 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止,修正有關營利事 業登記等相關文字(含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查附件二注意事項一所稱 CNS 八○六九「液化石油氣灌裝場設施安全標準」之 規定已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廢止,有關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 器儲存設施之安全距離,修正為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 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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