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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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變更編定為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
    氣體容器儲存設施用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容許使用,限非都市土地劃屬甲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及
      遊憩用地之土地。
(二)申請變更編定,限非都市土地劃屬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
      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特定專用區之土地
      。使用土地面積達二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在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前,
      其土地使用計畫應先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之同意。又使用農業用
      地者,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使用保安林地者,應依森林法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辦理。
(三)申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之土地,經劃入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
      管理範圍內者,應加會觀光主管機關(單位)。
(四)申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之土地屬山坡地範圍內者,應加會水土保
      持主管機關(單位),並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者,應加會
      原住民保留地之管理機關(單位)。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2/02/25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二年一月九日農企字第一○一九九○九六二 B  號函
    說明二表示,將液化石油氣容器放置於安全設施均符合規定之容器儲存室並落實
    安全管理,與該會「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關「防止災害」欲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立法意旨尚無違
    背,故建請本於依下列原則修正本點規定。
(一)不得破壞農業生產環境,並避免零星蛙躍式的變更使用農地。
(二)妥予考量區域性公共安全及總量管制的必要性,合理規範申請人資格要件、用
      地區位及面積、應配置之隔離設施及災害預防等措施等。
二、刪除(二)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或森林區之保安林地等文
    字,回歸由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森林法」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辦理相關審查事宜。
三、配合我國現行法定度量衡單位,將(二)二公頃修正為二萬平方公尺。
四、配合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二○○○三三三六號令修正「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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