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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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其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
    體容器儲存室證明書之程序 (流程圖如附件六) 如下:
 (一) 檢具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審查合格證明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建
      設 (工務) 機關 (單位) ,申請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
      容器儲存設施之建造執照;俟取得建造執照後,始可施工。
 (二) 容器儲存設施施工完竣後,應向土地所在地建設 (工務) 機關 (單
      位) 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經上開機關邀集相關機關 (單位) 辦理聯
      合勘查合格後,核發使用執照。
 (三) 取得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之使用執照者
      ,得憑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消防局) 申請核發液化石油氣及
      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室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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