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救護辦法 (101/03/26 修正)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
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一、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二、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實施前項之定期消毒時,應將其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