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救護辦法 (101/03/26 修正)
第 14 條
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於送抵急救醫院時,應由醫護人員
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