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救護辦法 (101/03/26 修正)
第 7 條
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
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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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4/28
文字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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