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  型式認可作業
一  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 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須樣品數如下表 (表十二) 所列。
 (二) 試驗流程

      ┌─────┬─────┬─────┐
      │  構  造  │  材  質  │  標  示  │
      └──┬──┴──┬──┴──┬──┘
            └─────┼─────┘
            ┌─────┴─────┐
            │    閥體耐壓力試驗    │
            └─────┬─────┘
            ┌─────┴─────┐
            │  控制部分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洩漏試驗    │
            └─────┬─────┘
            ┌─────┴─────┐
            │    動  作  試  驗    │
            └─────┬─────┘
            ┌─────┴─────┐
            │    最大流量放水試驗  │
            └───────────┘
二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一) 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未發現缺點者,則型式試驗結
      果為「合格」。
 (二) 符合下述三、補正試驗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 不符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試驗結果發現不合格情形者,
      則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三  補正試驗
    型式試驗判定結果如與下表 (表十三) 所列得進行補正試驗之缺點項
    目內容相符,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其試驗方法及樣品數依本認可基
    準之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四  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比照型式試驗,並依據型式變更內
    容進行型式變更試驗。
五  型式變更試驗範圍
    有關一齊開放閥之型式變更範圍如下:
 (一) 零組件之性能、構造或材質。
 (二) 控制部與一次側之投影面積承受壓力比值。
 (三) 最大流量放水。
 (四) 使用壓力範圍。
六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記錄表 (如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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