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個別認可作業
一 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一) 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一至附表五之抽樣表規定,抽樣方
法依 CNS 9042 規定辦理。
(二) 抽樣試驗之分等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
格試驗四種。
二 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一) 個別試驗通常將試驗項目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 (以下稱為「一般試
驗」) 及分項樣品之試驗 (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二) 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樣品數如下表 (表十四)
所列:
表十四
┌────┬──────────┬───────────┐
│區 分│試 驗 項 目│備 註│
├────┼──────────┼───────────┤
│ │ 構 造 │樣品數: │
│ ├──────────┤依據附表一至附表五之各│
│一般試驗│ 材 質 │式試驗抽樣表抽取 │
│ ├──────────┤ │
│ │ 標 示 │ │
├────┼─┬────────┤ │
│ │ │ 閥 體 │ │
│ │耐├────────┤ │
│ │ │ 控 制 部 │ │
│ │壓├────────┤ │
│ │ │ 閥 座 │ │
│分項試驗│力├────────┤ │
│ │ │閥 座 洩 漏 │ │
│ ├─┼────────┤ │
│ │性│ 動 作 │ │
│ │能│ │ │
└────┴─┴────────┴───────────┘
(三) 試驗流程
┌─────┬─────┬─────┐
│ 構 造 │ 材 質 │ 標 示 │
└──┬──┴──┬──┴──┬──┘
└─────┼─────┘
┌─────┴─────┐
│ 閥體耐壓力試驗 │
└─────┬─────┘
┌─────┴─────┐
│ 控制部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洩漏試驗 │
└─────┬─────┘
┌─────┴─────┐
│ 動 作 試 驗 │
└───────────┘
(四)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除依本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外,其尺度檢查亦依
照本基準之規定進行。
三 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 受驗品按各不同受驗廠商,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次。
1 加壓型之閥體構造、控制部等主要構造及標稱壓力相同之樣品。
2 減壓型之閥體構造、控制部等主要構造及標稱壓力相同之樣品。
(二) 新產品與已受驗之型式不同項目僅有下表 (表十五) 所示項目者,
自第一次受驗開始即可列為同一批次;如其不同項目非下表 (表十
五) 所示項目,惟經過連續 10 批次普通試驗,且均於第一次即合
格者,得列入已受驗合之批次。
(三) 以每批次為單位,將試驗結果登記在個別認可申請表、個別認可試
驗紀錄表 (如附表九) 中,將一併處理之型式號碼以記號等方式紀
錄於備註欄之中。
(四) 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四 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合格判定基準 (AQL)。
(一) 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
四級。
(二) 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本基準肆、缺點判定方法規定,非屬該
判定方法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之分級原則判定。
五 批次合格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 (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 (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 ,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樣品,應分別計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 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於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試驗等
級之調整所列之試驗嚴寬度為條件更換其試驗等級,且視該批次為
合格。
(二) 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
為不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
,惟以一次為限。
(三) 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六 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 合格批次之處置
1 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仍應使
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方可視為合格品。
2 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如於整批受驗樣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 上述 1、2 兩款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 補正批次之處置
1 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 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試品數為準。
但該批次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本基準參、六、 (一) 、1.之
處置後,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 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 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 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受驗樣品以外之樣品。
3 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在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中,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辦理
試驗單位提出。
七 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 首次申請個別認可,其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調整
,則依下表 (表十六) 之規定。
(二) 有關補正試驗及再試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
,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者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試驗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試驗批次之試
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度轉換紀錄中。
八 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要進行下一批次試驗時,需在上一批次個別認可試驗結束且
試驗結果處理完成後,才能進行下一批次之個別認可。
九 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二項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依預定之試驗日程進
行試驗。
(一) 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不合格者。
(二) 申請批次中可易於將不良品之零件更換、去除或修正者。
十 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
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
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進行試驗時,抽樣標準同第一次試驗,但該
狀況不適用補正試驗。
十一 其他
個別認可時,如發現受驗樣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
樣標準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另訂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