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伍  主要試驗設備
    本基準各項試驗設備依表十八所列設置,未列示之設備亦需經評鑑核
    可後准用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