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 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第十一條第一 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火管理、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第十五條之ㄧ燃氣 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之管理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管理,並明確行 政程序及強化勤務執行功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為落實爆竹煙火場所之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爰予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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