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消防安全檢查計畫:
(一)年度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針對轄區特性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擬
      定次年度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及檢查人員名冊(如附表十之一及附表
      十之二),函報本署備查,其內容如下:
      1.各種消防安全檢查對象數。
      2.檢查分工及專責檢查小組之編組。
      3.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訂定檢查期限,並排定檢查順序
        。
      4.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及抽查。
(二)月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下列事項,排定次月檢
      查對象及日程(如附表十一):
      1.年度檢查計畫之檢查進度。
      2.前次檢查不合格場所之複查日程。
      3.配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日程。
顯示立法理由
110/12/23
配合法制體例,(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一)及(二)序文表次配合調整,俾資
明確。
99/01/13
配合表次調整,修正本點(一)及(二)之本文文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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