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防安全檢查計畫: (一)年度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針對轄區特性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擬 定次年度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及檢查人員名冊(如附表三十四至附表 三十六),函報本署備查,其內容如下: 1.計畫依據。 2.計畫目標及效益。 3.勤務分工及編組。 4.執行期間。 5.各種消防安全檢查對象數。 6.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訂定檢查期限,並排定檢查順序 及檢查頻率。 7.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及抽查。 (二)月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下列事項,排定次月檢 查對象及日程(如附表三十七): 1.年度檢查計畫之檢查進度。 2.前次檢查不合格場所之複查日程。 3.配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日程。
配合法制體例,(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一)及(二)序文表次配合調整,俾資 明確。
配合表次調整,修正本點(一)及(二)之本文文字。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