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2/23
一、現行各項危險物品檢查結果統計事項,業於公務統計報表、安管系統及相關函文
明定,為避免重複規範,爰刪除(三)、2規定及相關表格,後續目次配合調整
。
二、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及爆竹煙火場所發生事故,依現行(四)、1規定,需填
報事故案例表式,惟液化石油氣場所未有規定,爰予增列。
三、(二)及(四)至(七)相關表次配合調整。
- 109/05/13
因應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檢查結陳報方式電子化,將檢查結果統計表
於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安管系統,並配合簡化報表,爰修正第三款第二目之
1 規定。
- 104/01/12
本點第三款第二目之三有關液化油氣容器檢驗場錄影監控系統檢查紀錄表及容器實重
抽查紀錄表,現已免再函報,爰予刪除。
- 100/01/25
因應本署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已完成建置,爰修正五、(四)、1 ,並配合爆竹煙
火管理條例之修正,修正附表二十三之 2 及附表二十八。
- 99/01/13
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製
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始需選任保安監督人,
爰酌予修正本點(一)、2、(4)之文字。
二、為落實爆竹煙火監督管理,於本點(一)、2、(5)增列檢查前應通知受檢場所
備齊爆竹煙火監督人業務相關資料,並於本點(二)、3 增列請爆竹煙火監督人
在場配合,以利查核。
三、參酌危物計畫玖、一、(三)、液化石油氣計畫陸、七、(一)及(二)、爆竹
執行計畫伍、四、爆竹督導計畫玖、二、(二)及配合實務所需,於本點(三)
、2 增列有關相關危險物品檢查結果之陳報期限,並依序調整款次。
四、參酌本署 98 年 1 月 22 日消署危字第 09816000661 號函頒「公共危險物品
場所火災等事故案例表式」、燃氣熱水器計畫陸、六,於本點(四)增列有關發
生災害事故時之相關規定;另配合實務所需,亦參照上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
災等事故案例表式」,增訂爆竹煙火場所事故案例表式及施放爆竹煙火事故案例
表式。
五、於本點(五)至(七)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查獲偽(變)
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程、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
檢查注意事項等規定,以落實危險物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