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5
五、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一)檢查前:
      1.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1)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1)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備齊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
          組訓練紀錄等資料。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
          備齊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業務執行資料、消防防災計畫及
          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應
          備齊爆竹煙火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安全防護計畫及廠區平面
          配置圖等資料。
     (6)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應備齊容器儲存場所、容器、用戶與安全
          檢查、分裝場灌裝證明、安全技術人員、保險等資料。
(二)檢查時:
      1.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請相關人員(檢修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
        、爆竹煙火監督人)在場配合,如不在場者,應記載其理由。
      4.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自行檢查紀錄,針對必要
        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
      6.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請相關
        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
        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7.發現存放大量可燃物、用火用電有違安全等情形時,予以行政指
        導,並以書面(格式如附表三十八)交付業者。
      8.避免於無相關人員(檢修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保安
        檢查員、爆竹煙火監督人)陪同時執行現場檢查,防止因不熟悉
        現場情況導致電、熱、搬運、裝卸、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引
        起危害之情形。
      9.現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停止檢查工作,並自行退避
        至安全場所。
(三)檢查完成時:
      1.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
        內輸入安管系統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2.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相關檢查
        紀錄應列冊保管或輸入安管系統。
      3.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移交,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
(四)發生災害事故時:
      1.轄內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或爆竹煙火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
        等意外事故,應填報事故案例表式(如附表三十九至附表四十二
        ),並檢附案例現場平面圖與相片等相關資料,函報本署,並輸
        入本署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
      2.轄內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災情時,應即製作一氧化碳中毒案例報告
        單及繪製災害現場平面圖等資料(如附表四十三),傳送本署;
        並於當事人送醫就診後,派員至醫院關懷訪談,並填寫「一氧化
        碳中毒事故災後關懷訪談表」(如附表四十四)。
      3.轄內列管建築物發生火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事故案
        例表式(如附表四十五),並檢附案例現場平面圖與照片等相關
        資料,於火災報案時間次日起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安管系統,未使
        用安管系統之消防機關則函報本署備查:
     (1)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失蹤。
     (2)受傷送醫人數達十人以上。
     (3)燒燬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燃燒達一小時以上仍未
          控制火勢。
     (4)重要場所(如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古蹟、歷
          史建築)或重要公共設施(如港口、航空站、車站)。
(五)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如附表四十
      六。
(六)查獲偽(變)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
      程及相關表件如附表四十七至附表五十八。
(七)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及相關表件如附表五十九至附
      表六十一。
顯示附件圖表
  1. 附表三十八:○○○政府消防局行政指導單.PDF
  2. 附表三十九:○○○消防局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災等事故案例表式.PDF
  3. 附表四十:○○○消防局液化石油氣場所事故案例表式.PDF
  4. 附表四十一:○○○消防局爆竹煙火場所事故案例表式.PDF
  5. 附表四十二:○○○消防局施放爆竹煙火事故案例表式.PDF
  6. 附表四十三:○○○消防局一氧化碳中毒災情報告單.PDF
  7. 附表四十四: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災後關懷訪談表.PDF
  8. 附表四十五:○○○消防局火災事故案例表式.PDF
  9. 附表四十六: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PDF
  10. 附表四十七:查獲偽(變)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程.PDF
  11. 附表四十八:使用偽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卡案件談話紀錄.PDF
  12. 附表四十九:使用變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卡案件談話紀錄.PDF
  13. 附表五十:使用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談話紀錄.PDF
  14. 附表五十一:○○○消防局查獲偽(變)造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扣留單.PDF
  15. 附表五十二:疑似偽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清冊.PDF
  16. 附表五十三:疑似變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清冊.PDF
  17. 附表五十四:疑似偽(變)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卡工具清冊.PDF
  18. 附表五十五:○○○消防局查獲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扣留單.PDF
  19. 附表五十六:疑似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清冊.PDF
  20. 附表五十七:疑似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工具清冊.PDF
  21. 附表五十八:代為保管單.PDF
  22. 附表五十九: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PDF
  23. 附表六十:一般爆竹煙火附加個別認可標示張貼作業場所自主安全管理檢核表.PDF
  24. 附表六十一:○○縣(市)轄內○○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儲存場所成品倉庫使用情形表.PDF
顯示立法理由
110/12/23
一、現行各項危險物品檢查結果統計事項,業於公務統計報表、安管系統及相關函文
    明定,為避免重複規範,爰刪除(三)、2規定及相關表格,後續目次配合調整
    。
二、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及爆竹煙火場所發生事故,依現行(四)、1規定,需填
    報事故案例表式,惟液化石油氣場所未有規定,爰予增列。
三、(二)及(四)至(七)相關表次配合調整。
109/05/13
因應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檢查結陳報方式電子化,將檢查結果統計表
於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安管系統,並配合簡化報表,爰修正第三款第二目之
1 規定。
104/01/12
本點第三款第二目之三有關液化油氣容器檢驗場錄影監控系統檢查紀錄表及容器實重
抽查紀錄表,現已免再函報,爰予刪除。
100/01/25
因應本署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已完成建置,爰修正五、(四)、1 ,並配合爆竹煙
火管理條例之修正,修正附表二十三之 2  及附表二十八。
99/01/13
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製
    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始需選任保安監督人,
    爰酌予修正本點(一)、2、(4)之文字。
二、為落實爆竹煙火監督管理,於本點(一)、2、(5)增列檢查前應通知受檢場所
    備齊爆竹煙火監督人業務相關資料,並於本點(二)、3 增列請爆竹煙火監督人
    在場配合,以利查核。
三、參酌危物計畫玖、一、(三)、液化石油氣計畫陸、七、(一)及(二)、爆竹
    執行計畫伍、四、爆竹督導計畫玖、二、(二)及配合實務所需,於本點(三)
    、2 增列有關相關危險物品檢查結果之陳報期限,並依序調整款次。
四、參酌本署 98  年 1  月 22 日消署危字第 09816000661 號函頒「公共危險物品
    場所火災等事故案例表式」、燃氣熱水器計畫陸、六,於本點(四)增列有關發
    生災害事故時之相關規定;另配合實務所需,亦參照上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火
    災等事故案例表式」,增訂爆竹煙火場所事故案例表式及施放爆竹煙火事故案例
    表式。
五、於本點(五)至(七)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查獲偽(變)
    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程、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
    檢查注意事項等規定,以落實危險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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